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程度,提出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属地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原告以被告身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

17.对没有办事处的公民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除被告以外,原告的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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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告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对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对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一个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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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根据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货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运或交付应在货物装运地进行。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将加工行为视为合同的履行地,但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作为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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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约定,是指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或者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

24.合同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管辖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作如下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到货、验收、安装和调试的地点不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或交付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应按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有约定但货物没有实际交付,且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购销合同履行地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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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在途货物的,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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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

第二十八条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或者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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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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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9.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事赔偿的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救助费用争议的管辖。因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行为发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诉讼的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继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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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管辖。但是,除非通过协议选择仲裁裁决。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