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成方法专利,一审说不具备创造性怎么办?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
从楼主提供的资料来看,从技术方案入手来说明其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能有点勉强。
但《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审查有几个辅助标准,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创造性,不再进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审查。
(1)的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的技术难题,但一直没有成功。
(2)本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3)本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4)发明的商业成功(由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引起)
楼主不妨从以上第(3)点入手,强调你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成品率明显高于现有技术中的成品率,产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等。,并实现了质的飞跃,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无法预料的)。当然,这些反映良率和产品质量的数据最好记录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的,应当回复审查意见。
如果产品已经投放市场销售,也可以结合第(4)点,说明由于技术方案的优越性,你的产品成本降低了,销量增加了等。(需要证据支持),在商业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如果你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向审查员做出令人信服的陈述,相信你的专利申请还是有授权前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