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哪些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归属、侵权、合同纠纷;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其他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纠纷。

(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前的使用费纠纷;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争议;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讼前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等一下。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