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人与申请人是什么关系?
职务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劳动或雇佣关系。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判断职务发明的标准只有是否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涉及其他。而且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二款也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可见,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只要有约定,就有可能实现职务发明。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可以间接推断,职务发明的成立不需要劳动合同,甚至不需要劳动关系。第12条前两款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在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