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法院管辖规定

法律主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和海事案件两种,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法律客观性: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