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你付多少税?面对创业合伙人对专利技术的入股,作为非技术投资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资过程
以专利入股,需要评估资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出资形式用于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股东* * *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主管机关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人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同时转让。个人转让非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核算和支付。《通知》所称非货币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房地产、技术发明和其他形式的非货币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应当进行评估定价,并相应入账。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缴纳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比如,A以2000万元的评估价入股某专利公司。在取得专利技术时鉴定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税费为65438+万元,部分费用为20万元的情况下,A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 × 20%。
面对创业合伙人对专利技术的入股,作为非技术投资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首先,做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
1,学科资格考试
(1)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最近一次年费缴纳证明等文件,以确认其拥有所出资的专利。通常情况下,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是真正的专利权人,但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出具的,专利主体变更时只变更底本,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主体存在风险。因此,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还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责、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公民往往会投入专利技术研究,尤其是发明领域,可能需要更多的投入。专利权属于个人还是投资人,需要明确界定。比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资源所开发的专利技术,在履行职务期间归本单位所有;双方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建议在主题审查过程中,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并要求专利权人进行相关书面陈述。
(3)专利转让的,不仅要看转让合同,还要看该专利是否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否则投资人并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权人。
2、对象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终止。
有些专利可能因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花钱就可以使用。因此,对于非技术投资者来说,了解专利是否已经终止具有重要意义。
(2)专利权的区域效应。
依照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只在该国境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受法律保护,除非两国有双边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或者* * *参加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因此,如果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国外,建议在专利股份出资前,在产品拟销售地受理专利权是否有效,否则出口产品极有可能被控专利侵权。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后,专利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垄断其利益。所以作为一个非技术投资者,要考察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专利的剩余有效期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越低。
(4)专利权是否经过许可——这是专利持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独占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一般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有权实施专利,许可方可以在许可期限内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一般许可。因此,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被许可很重要,这对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了独占许可或者独占使用许可,并且已经对第三方提起诉讼,建议专利权人不能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专利即使已经支付也不能使用,只能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已经发放了通用许可,则需要评估之前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商业利益。
(五)专利权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权已经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专利的价款折价或者优先受偿。因此,建议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调查是否存在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应当考察专利权是否存在下列情形:a .第三人是否以各种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第三方指控专利权人侵犯其在先权利,如专利权;c .第三人要求确认自己是该专利权的所有人等等。
(七)用于股份的专利权的内容。
是以专利权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专利的使用权或申请权出资?专利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在理论上是否可行,目前存在不同观点。在实践中,专利所有权是最常见和最安全的投资。
(8)专利是否缺乏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目标专利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进行检索,以评估该专利是否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9)说到“组合专利”。
在一些专利池中,看起来有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技术主题相同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表达了不同,而专利技术的投资者很可能将这些“几个名称,但实际上是一个”的专利作为资产投资在公司中,以达到增加投资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缔结严格的专利投资协议。
(1)签订专利出资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专利的名称、专利号和所附的技术资料。更重要的是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时间和移交与专利归属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时间。建议非技术出资人在专利权有效转让完成前,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并移交与专利权归属有关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同时设立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由于出资人仍保留专利权的所有权,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由出资人承担。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人来说,要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无效的风险。对此,建议非技术投资者可以在专利投资协议中设定相关的知情权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规定专利投资比例和相应的分红条款。企业在接受专利投资时,往往会依赖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做出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投资项目中,专利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方在明确约定专利出资比例的前提下,设定公平合理、各方均可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条款,避免出现专利权人投资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价值大减,但必须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僵局。
(4)需要明确规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专利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于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权人更有可能通过同样的原理创造出更先进的技术并获得专利。
(5)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承担专利权瑕疵担保责任。专利出资人将专利出资,目的是通过其全部专利资本而非货币资本对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经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建议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公司因出资的专利权而面临侵权纠纷,由出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性原则之间的矛盾。
根据《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且所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资本在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中造成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不承担责任。然而,由于专利资本的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很难将专利资本商业化。如果由接受专利资本的公司承担风险,显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还有,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以专利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要求,即在评估专利权价值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就可以申请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非技术投资者,为了解决专利资本的不稳定性与企业资本稳定性原则之间的矛盾,可以设立专利资本年度评估制度,必要时调整专利资本的相应份额。在专利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和调整股权结构的权利。比如,作为非技术出资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内),专利出资人对专利资本价值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资本价值缩水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则应重新评估专利权的价值,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发生重大减值。如果此时专利权的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大,可以要求专利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扣除其相应出资份额,同时公司需要办理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依法尽快办理投资专利权的过户手续。
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只有在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转让,完成出资手续。
2.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专利技术只有在专利和技术诀窍一起转让时才能实施。因此,与专利出资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技术人员辞职、跳槽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降低专利权资本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