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专利

有一个关键的事情需要澄清。如果业务员在向客户报价时,已经向老板说明了此事,老板也同意了(口头和书面),那么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老板和员工都有罪,属于商业贿赂罪。

如果是业务员单方面操作,属于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997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654.38+0000元以下的,应予追诉。这里的金额应该是累计金额计算出来的。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联合颁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为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的数额大于654.38+0.5万元但小于654.38+0.0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算标准。职务侵占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刑标准。

相关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有一定注册资本和一定从业人员的商店、工厂、饭店、旅店、各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国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私营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已经由公司、企业等单位占有、管理的财产,也包括单位有权占有但不占有的财产,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所拥有的债权。就财产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东西,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B)客观因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你必须利用你的地位。你说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利用你的职权和与职务相关的便利。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和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本人虽不直接使用职务或岗位的职权,但利用职权或职务,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岗位形成的便利。包括:(1)利用主管、分管、处理、决定或者办理、处理某些事项的职权;(二)依靠和倚重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者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职权;(三)凭借职权和地位依赖、控制或者支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有自身需要的人的职权,如单位领导分配、处分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处理和管理资金的权利;一般员工利用单位的权利,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暂时交由自己使用和保管。至于不利用职务便利,只利用工作便利,比如熟悉环境,容易融入现场,容易接近目标等。,即使他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2.肯定有侵占。单位财产是指单位依法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单位以自己名义或不以自己名义拥有的全部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有,是指使用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变为私人财物的行为,包括将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据为己有、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冒领本单位的财物、设备等,并将其作价出售;将所居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隐瞒所保管的东西,谎称它们被盗、丢失、损坏等。,并包括利用职务之便,不先占有本单位的财物,而骗取、盗窃、贪污、私分,从而将其变为私人所有的行为。只要本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表示这种非法占有的意图,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无论是先持有后据为己有,还是不先持有后据为己有,通过挪用、盗窃、诈骗等手段,都可以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一旦开始,就会持续下去,但这只是非法占有结果的延续,而不是本罪的侵占的继续。占领的完成应被视为已经完成。至于未遂,要看侵占罪是否完成。未完成的,应当以未遂论处。如果会计故意不记录某笔款项,但在结账前被发现,则应以本罪的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一个很大的数量。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较大的起刑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贪污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和监事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拥有一定的权力。当然,他们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雇员不得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他们或者拥有特定的权力,或者从事特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全部职工。综上,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以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企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取得或行使,不影响犯罪构成。

第二,识别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1,主要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行使管理职权。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由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是不同的。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必须是本单位在其职权或工作范围内经营的财物。可能是公产,也可能是私产。贪污罪只能是公物。

4.剧情元素要求不一样。本罪的构成必须是占有公司、企业大量财产的行为,少量不构成犯罪。然而,法律并没有限制腐败的数额。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明显、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5、法定刑不同。这种罪行的最高法定刑罚只有15年监禁,而腐败的最高法定刑罚是死刑。

(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性质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根据基本特征对正犯进行定性。如果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么所有从犯都被判犯有贪污罪;如果主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成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共犯就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以侵占罪定罪;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单独定罪。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侵占罪定罪。我们基本上问的是第二种意见,仅供实践参考。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单位的财物;盗窃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且多为犯罪前不受自己控制的他人财物。

3.不同的犯罪手法。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实际掌管的单位的财物;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一样。本罪法定最高刑为与朋友交往十五年有期徒刑,相对较轻,量刑幅度较小;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行为人实际已掌握的公司的财产,而诈骗的客体是自己未实际控制的他人的财产。

3.犯罪行为是不同的。本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诈骗罪是利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5)本罪与侵占罪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决心以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然后,犯罪的主观内容确定为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不返还。

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诈骗的手段,但财物是否已被其先行占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后者首先要正当地、善意地、合法地占有他人的财物,然后用各种手段据为己有,拒不归还。这种行为不需要利用他的地位。

4.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后一种罪只侵犯了他人的三个特殊客体,即他人的财物、遗忘物或为自己保管的埋藏物。其他仅指个人,不指单位。

5.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那么该罪只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办理案件,而后者只是告诉办理。

第三,惩罚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