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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调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省专利申请数量的稳定增长和申请质量的提高,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06〕5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专利资助资金。 为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范申请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接受重大发明专利、国外申请专利和苏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重大发明申请专利,是指能够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省专利资助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对已经受理的国内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的申请费和实际审查费给予资助。
第四条省专利资助资金年度需求额度由省知识产权局结合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和国外申请量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资金范围
第五条申请省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本省户籍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个人。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一项专利的,符合前款规定的任何一个申请人可以申请资助。一份申请只能资助一次。
第六条已受理的国内重大发明专利和在国外申请的专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省专利资助资金。对申请国外专利的,省专利资助资金优先向美国、日本、欧盟申请专利。
第七条省专利资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实际审查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三)申请国外专利的,每项专利申请按其实际成本由省专利资助基金资助,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除特别重要的发明专利外,省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最高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省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同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靖代办处受理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县级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2)个人申请的,提交其户口簿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登记证或协会法人登记证;
(4)申请人为单位且原缴费收据已报销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及缴费收据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专利的,需向我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6)提交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第九条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资助项目进行审核汇总,经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汇总本市省级专利资助项目申请情况(见附件2),于每年5月30日前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各市申报的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申请省专利资助资金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追回资助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采取伪造申请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省级资助资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市县,停止次年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省辖市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省级资助资金使用工作总结,由省知识产权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教[2006 54 38+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