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本申请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时,他人在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的相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损害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为简便起见,在判断新颖性时,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冲突申请。

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为了避免对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冲突申请。

注:现行专利法关于申请冲突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有所变化。

1.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关于申请冲突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并且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冲突申请是“他人”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同一发明创造,会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他人”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规定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任何在先申请包括申请人本人都可以构成冲突申请。

2.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对申请冲突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冲突申请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同一发明创造,将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产生影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

3.专利法两次修改对冲突申请的区别。

从上面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将冲突申请的主体由“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生效后,专利申请人自己的专利申请(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也可能构成冲突申请。

冲突应用的四个要素:

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

2.申请日:在被审查的专利申请是第一次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

3.公布日期:专利局应当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或者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的同一性:申请文件记载与后一申请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冲突应用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如果冲突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布日在后,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受到损害。

新颖性受损,但创造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