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台湾省台北县土城市中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郭台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继铁,上海市丁继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力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工业胜信路。

法定代表人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宜兴,江苏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敏,江苏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1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474号决定)。11474),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本院维持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474号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鸿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原告鸿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满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费用100元。

200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黎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海公司丁继铁,专利复审委员会被告刘英、曹,第三人力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代理人毛宜兴、刘巧敏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