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献咨询和复制
如何请求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件-法律快车(lawtime.cn)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专利申请文件,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
第一,获取和复制的原则
(1)专利局对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负责保密。在此期间,申请人查阅、复制仅限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2)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查阅和复制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和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三)原则上可以查阅、复制复审和无效宣告结案的案卷。
(四)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尚未审结的复审和无效案卷负有保密责任。对于审查无效程序中的文书,请求人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5)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交、不予受理、自行撤回和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对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请求人限于本案当事人。
(六)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需要,原则上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要求的各种文件。但查阅、复制的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除外。
(七)涉及国家利益或者因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内部业务和管理需要而留存的有关文件,不得查阅和复制。
二。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
(一)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初步审查程序中发给申请人的通知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的答复文本。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截至公布日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相关的程序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和决定、申请人对通知的答复文本。
(3)对于已公告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文件,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文件、授予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所有已结束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向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的通知和决定的文本。),以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方对通知的答复文本。
(四)对于在复审程序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的,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参照上述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在进入当前审查程序前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
(五)除上述内容外,不得查阅或复制其他文件。
三。查阅和复制的程序
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案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请求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二)专利局工作人员审查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凭证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按照上述关于允许查阅、复制内容的规定对案卷进行整理,取出不允许查阅、复制的案卷;
(三)与请求人约定检查时间,并出具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人员凭检查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印的文件进行复印。
(5)专利局工作人员查阅后重新整理专利申请文件,将请求阅读文件的证明原件和证明复印件存入文件后,将文件退回所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