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需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5-10学分,ⅱ类15-20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基层预防保健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科目,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获得10学分。
执业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证》及其作为“执业医师”的“级别”,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
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拯救生命、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医生。医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和医学技术人员。
扩展数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落实为基层单位减负措施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了破除形式主义顽疾、切实为基层单位减负、改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改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医务人员取得的ⅰ类、ⅱ类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当年参加本专业相关培训获得的ⅰ类和ⅱ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比例不得超过本类别总学分的50%。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的人员,进修6个月及以上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负责人,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合格。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生授予学分,由学生所在地省级教委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基层减负措施推进继续医学教育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