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10万元——东莞特色人才实施细则发布!
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认定评价工作,建立科学、规范、能力和业绩水平突出的高层次人才评价选拔体系,根据《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特色人才认定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色人才包括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以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为重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行业、领域重点发展,急需或做出相应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 *分为“超级人才”、“一等人才”、“二等人才”、“三等人才”、“四等人才”五类。
第三条特色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采取认定、评审和“一事一议”三种方式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才兼备的原则,行业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特色人才认定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中认定的部分目录,按程序直接确定申请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特色人才评价是指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和《目录》评价部分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确定申报人的特色人才类别。
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模式,是指在东莞特色人才目录外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相应主管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会同人才主管部门上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审定特色人才类别。
第五条人才认定和评价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日常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二章鉴定评估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请特色人才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品德良好。
(二)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和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四)在我市工作或创业,目前从事的主要工作是与本人专业特长密切相关的主要鉴定和评价依据。
(5)年龄条件【年龄以申报年度的65438+1(含)计算】:超级人才无年龄限制;70岁以下(不含)的一类人才;二、三、四类人才年龄在60周岁(不含)以下,有突出贡献的可放宽至70周岁(不含)。
第七条特色人才的认定和评价不受国籍、户籍、身份限制,重点是在东莞工作、科研或创业的优秀人才的认定和评价。认证评估的范围和标准见目录。
第八条特殊人才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东莞市特色人才认定评价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
(2)个人基本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3)工作关系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含个人工资所得税)等材料。
(4)资格材料:认可和评价的证明材料。涉及境外学位的,应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同时提交。
(5)其他业绩材料:荣誉和奖励证书、主要成果(代表作品、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加盖用人单位骑缝章,随申请表电子版和全套材料pdf电子文件一并提交。其中,资格材料需要用人单位和受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三章认定和评估程序。
第九条受理部门常年受理特色人才认定和评审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组织一次认定程序;根据应用的不同,每年以集中的方式组织1-2评估过程。
第十条特色人才评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特色人才评委会开展。评委会一般会根据申请设立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1名组长,评委会原则上由专业组组长和知名专家组成,设1名主任。
专业组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主要业绩、成果、贡献、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讨论,确定推荐意见,再由评委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投票。
第十一条人才鉴定和评价程序的特点如下:
(1)个人申请。个人填写申请表,向所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认定。
(2)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本单位推荐意见”栏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市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详见《东莞市特殊人才申请受理部门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
(三)受理部门审核。受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历(主要是认定依据)、在东莞工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核实学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
(4)联合审查。市人力社保局对申请进行汇总,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检查申请人是否适宜纳入评审范围。
(5)资格审查。联审结束后(或同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集体讨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以认定为主)、在东莞工作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
(6)列表推荐。对通过资格复审的认定申请,市人力社保局结合联审情况编制认定推荐名单;属评审的,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由特色人才评委会推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联合评审编制推荐名单。
(七)经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整理汇总推荐名单,征求相关部门、园区、镇(街道)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认证和仓储。经市政府审定,认定为特色人才。市人力社保局在《申请表》的“审批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制作特色人才证书,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经认定和评价的候选人进入市特色人才库。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优秀人才达到上一级评审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本级人才评审。
第十三条特色人才服务管理期限一般为五年。《实施办法》实施期间和管理期满前6个月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换证申请。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再续签。在评优、评先、评奖中,引用特色人才称号时,要注明评选年份。管理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不得引用。
2022年前已被认定和评定为东莞特色人才的,应重新办理证书。新证首次管理期限届满,特色人才已超过相应类别年龄限制的,不再续签。
特色人才申请补卡时,提交第八条第(三)项工作关系材料。
第十四条特色人才认定和评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撤销特色人才认定和评价结果:
(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或者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
(二)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中,或在学术、科技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有犯罪记录的。
(4)不在东莞工作。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负有直接或者主要责任,或者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1.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目,或从事学术、科技研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有犯罪记录。
3.一年内有被限制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单次行政处罚65438+万元(含)或三次行政处罚65438+万元(含)或其他违法记录。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上述情况的特色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提供或填写虚假材料或信息,申请或获得特色人才认定和评价的单位或申请人,自被自行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申请被受理审核部门驳回或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特色人才应每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业绩成果材料,由用人单位盖章,于每年12+00前提交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每年2月30日前汇总特色人才汇总表及成果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相关条款解释:
(a)“最近五年内”或“五年内”的规定应从适用年度向前计算至第五年的1+0。担任技术职务的资格从离任当年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如果有对应的链接题目,那么题目应该已经通过了最终验收。
(2)以专利权作为承认条件的,一般指申请人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申请人必须是专利发明人,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是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经营的法人单位。《特色人才目录》中涉及发明专利归属的其他条款参照本条执行。
(三)关于“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位于期刊引用报告第一/二区)”等期刊分区和论文影响因子的规定。,所指的分带和期刊影响因子必须符合柯睿维安集团出版的《期刊引证报告》(即《期刊引证报告》)和《中国科学院期刊引证报告》(即《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期刊分带表》)。《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期刊引用报告和期刊分区表》在不同学科门类的分区表选择度高,年度数据库中被压制的期刊没有等级。
(4)作为认定条件,“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期刊所在专业领域位于《期刊引用报告》JCR区)”,且须有至少一篇论文由在东莞注册的单位发表。
(五)两个以上作者(包括发明人、创造者、获得者)的科技期刊论文、奖项和专利,只能作为其中一人(包括发明人、创造者、获得者)申报特色人才认定的依据,且只能使用一次。
(六)大学排名榜前200名的规定,以申请人毕业当年的排名为准。
(七)规定“从事科学研究”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新R&D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和有R&D部门(机构)的企业中担任科研职务,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务员原则上不纳入鉴定评估对象。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同意,将纳入认定和考评对象。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柔性引进人才,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科学仪器、R&D重点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项目,以柔性方式在莞全职工作,符合《三类人才(含)以上人才目录》要求,并签订工作协议三年以上的紧缺急需人才。以灵活方式引进在东莞工作的全职人才,是指人事(劳动)关系仍留在原单位(市外),与原单位(市外)和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每年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9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才。
第十九条本细则规定的有突出贡献者,是指近五年内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两项及以上要求,其中近三年内达到1项。同时满足多项被列为“杰出贡献者”条件的,最高者将被认定为相应类别的特色人才。
第二十条科学仪器、R&D重点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等本市重大项目单位灵活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经有关部门同意,可提交工作协议和个人所得税附件作为第八条规定的工作关系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工作关系材料)。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工作关系材料,其所在单位对我市及境内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或申请人创办的单位(以下简称“创业人才”)经其所在园区、镇(街道)、受理部门推荐,并在本细则第十一条资格审核程序中经相关单位一致同意,可采用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人才,经批准,可提交设立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登记证书、验资报告、上一年度经营报告等替代工作关系证明材料:
(1)设立单位为企业的,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设立企业为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30%以上,企业实收资本200万元以上,自然人身份申请人实收资本60万元以上,设立单位正常经营1年以上。
(2)其他非企业单位,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其创办的单位正常经营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园区、镇(街)、科学仪器、R&D重点平台、高校、科研院所等本市重大项目,对特色人才进行自主认定和评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方案,指导自主认定和评价单位制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65438+2024年2月31。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东莞特色人才目录。
2、东莞市特色人才鉴定评估部门目录。
3.东莞市特殊人才认定评审受理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