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支持的工厂项目
1.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所有投资领域;所有承诺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单独设定登记前置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领域。选择一批经济效益好的政府投资项目,向民营企业开放。
2、私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当年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符合《目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根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货物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占有率高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贴息。
3.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4.对开办阶段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所得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农村合法流动小商小贩免缴工商登记和相关税费。月销售货物5000元以下并申请3000元以下增值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的应税服务,免征营业税。
5、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引进、转化、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民营企业开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6、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专利和PCT国际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与市级科技成果的评审。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新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65438+万元。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以他人知识产权出资的企业,其专利技术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奖励30万元;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民间投资新建、扩建各类专业市场,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免收相关政府性基金。
8.对民营企业重大生产性项目,市政府将统一调整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允许民营企业新增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金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执行,也可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可逐年缴纳。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折股。
9.鼓励市内外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担保公司。民营担保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0.政府资助人员培训的计划指标对私营企业职工开放,私营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可据实计入成本。私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私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可通过公开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11,大力扶持初次创业。在本市自主创业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可提供每户65438+万元以下的小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除国家明确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征各种管理、登记、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豁免期为3年。对开办阶段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税,一年内税收负担和一定税额优惠,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免收所有管理、登记、证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生产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除减免所得税外,给予适当补助。
12,鼓励科技人员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投资创办科技企业,或以其技术成果、专利参与投资入股,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市直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与其所在单位保持2年的聘用合同关系。期满不回单位的,到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3,鼓励政府官员离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在当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30年以上,或者工作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有意自主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和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4.鼓励镇江市民回乡创业。对镇江名人、成功人士和返乡创业的海归,在用地、融资、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5,鼓励二次创业。实施中小企业发展“335”工程,每年创办小企业3000家以上,培育300家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企业行列,培育50家成长型企业进入亿元民营企业行列。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和私营企业设立,实行核定征税不设查账征收条件,三年内免收所有管理、登记、证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优先获得金融支持、公益服务和融资服务。引导本地成长性强的大型企业,加快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其技术创新、规模扩大、对外开放和做大做强。
16,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今年年底前,各辖市要根据产业特点,在省级开发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建设至少1个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逐步完善政府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才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服务。达到省市创业示范基地标准的,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政府主办、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创业基地标准厂房,可减免1-3年,吸引创业者入园。
17.建设和培育创业专业市场。结合大批发、大物流、大旅游市场的开发建设,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开辟或扩大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创业的专业化市场,通过市场摊位优惠出租、免收两年市场管理费等政策引导创业者进入市场,强化聚集辐射功能,提升市场影响力,努力打造市场、带动产业、富民产业。
18,鼓励家族创业。各地要引导流程简单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进入家庭经营,鼓励园区企业剥离简单流程外包给家庭加工,鼓励广告创意、设计软件开发、网络营销等创意产业进入家庭经营。
19.发展社区服务项目。根据各自的资源条件,注重建设经济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小型创业基地和设施。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租赁住房进行改造再利用,建设社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减免租金1-3年,引导创业者投资经营社区医疗保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产业。对在市区自建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等人员进入创业实验的街道和社区,其中已安排1人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从市国家创业资金中给予2000元补贴。
20.推广高效农业项目。各地要大力发展高效农业项目,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每年培育和重点扶持一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特色养殖加工企业。
21,加大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设立国家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次创业者的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业奖励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各辖市将相应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2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银企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以洽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促进银企合作。商业银行要降低创业者贷款门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者信贷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
23.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努力培育一批资本超亿元、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根据担保机构为初创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工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登记,为初创和微型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24、完善商务咨询服务体系。市民发展办公室应利用互联网完善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各辖市要在现有就业训练中心基础上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大厅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创业“一站式”服务。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将城镇新增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失地渔民、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鼓励发展服务创业的中介组织。
25、完善科技和人才服务体系。引进、合作、建设5-6个面向中小企业的国家级技术服务平台。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R&D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组织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寻求专业人才和引进高校毕业生搭建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猎头、派遣、引进国外智力服务。
26.进一步优化收费?物价部门每年都会及时公示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公示项目一律不收费。除政府组织的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捐赠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赞助或捐赠。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介服务列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依法确需中介服务的,由各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