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有时,为了理解权利要求的实质,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发明目的、发明功能、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或者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点:(1)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专利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由说明书或者附图确定。当说明书或附图与权利要求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2)如何看待权利要求A,权利要求的作用有两个作用:一是作为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第二,是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所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依据,即通过简洁的文字向其表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 .权利要求内容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应当视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应当视为一个整体,前序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结合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限制专利保护范围具有同等效力。c .从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都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权利要求所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也就是说,只要一个技术特征被写入权利要求,就意味着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了该技术特征。因此,如果一个技术方案再现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表明该技术方案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一个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还包含了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然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两种情况,我们称之为侵权判定中的普遍适用原则”。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概括为: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量越少,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使用的技术术语越高或者越抽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相反,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量越多,表达这些技术特征所使用的技术术语就越低级或者越具体,保护范围就越小。(3)在判断专利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有两个原则需要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