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集体企业和全民所有制小企业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第四条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五条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租户的利益。第六条企业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原有的行政、党群关系、财务和税收渠道不变。第二章租赁形式第七条租赁期限为三至五年,租赁经营的主要形式有:
1,个人租赁,即一人租一家企业;
2、合伙租赁,即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租赁业务;
3.全日制租赁(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企业全体职工租赁经营企业;
4、企业法人租赁,即由一个企业租赁另一个企业。第八条合伙租赁的合伙人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并选举代表。第九条实行完全租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由全体职工或其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第十条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下列人员:
1.个人租赁是承租人本人;
2.合伙租赁是合伙人的代表;
3.全体员工作为承租人的代表被租赁;
4.企业法人租赁被租赁企业派出的代表。第十一条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租赁的全体合伙人)必须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租赁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内行使厂长(经理)的职权,全面负责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出租人和承租人第十三条国家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出租人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企业租赁方案由出租方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中型以上企业的租赁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集体企业的租赁权属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可以委托主管部门行使租赁权,负责办理具体租赁事宜。
企业租赁方案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股份制企业的租赁权属于董事会。第十五条承租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出租人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可以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50%,且至少有两个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的担保人。担保人应与承租人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担保人出具的担保财产数额、担保形式以及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关系;
2、合伙租赁,完全租赁承租人必须出具一定数额的可以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必须低于50%;
3.对于企业法人租赁,租赁企业必须出具一定数额的可抵押的自有资金。第十六条承租人发放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经过合法手续,其中现金支付给出租人并存入银行,其他抵押财产由产权人折价、登记、签字。登记册应由出租人保管。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出售或转让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的数额暂按以下比例控制:企业净资产(含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净值,下同)低于50万元的,抵押金为2%至3%,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如果企业净资产在50万-200万之间,房贷支付在2%-1%之间。企业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抵押金比例。商业租赁企业的抵押金应取上述比例的上限。第十七条个人或合伙租赁的抵押财产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承租人承担。第十八条承租人不得将其承租的企业转租。但允许对企业下属工厂、车间、门实行内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经营方式。允许租赁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鼓励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第十九条中标的承租人不是租赁企业职工的,原则上应转入租赁企业,也可在原单位停薪留职,但在企业租赁经营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国家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租赁企业的,按照福[1988]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