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拒绝执行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当场填写。
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立案,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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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包括账号。
账户、活期账户和存款余额。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的实现,禁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提取或者转移。转让是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转移给债权人的一种措施。
2.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人民法院有权扣押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收入,并移交给债权人。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执行。有义务协助从被执行人的收入中提取扣押部分,交给人民法院或者权利人。本办法适用于公民个人钱款的执行。
3.查封、扣押、冻结、合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执行通知书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
但是,被执行人抚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本办法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形财产的执行。
查封是临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查封,并当场封存。任何人不得使用、转让或处理。?
查封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或者就地保管的临时措施,禁止任何人使用、处分或者转移。
查封、扣押不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由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变卖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商店等部门强制变卖或者购买,所得价款用于偿还权利人。
拍卖是指人民法院让买受人以公开方式竞得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确定买卖关系,并将所得现金返还给权利人。
拍卖是实现财产交换的一种公平合理的方法。对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要交由有关部门按国家价格收购,即不适用拍卖,也不适用出售。
4.搜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勇敢搜查是民事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旨在扣押当事人的隐匿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只有在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搜查。
而且有隐匿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且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即使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也不得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和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被执行人代为交付,由收货人签收。拒不交出的,予以强制执行。
6.强迫被执行人搬出房屋或者撤出土地。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的解除、宅基地和土地使用纠纷。
7.强迫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
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不得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身强制。比如,婚姻案件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变更或者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的,不能直接执行交付子女的行为,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方式。
8.强制被执行人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逾期付款或者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在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或者债务利息,应当由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履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9.继续实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有两种情况不适用继续执行:
(1)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清偿债务,未清偿债务不予清偿。
(2)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公民,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基本情况:
5438年6月+2008年10月,莫某某在被告人韩某某的矸石山劳动时摔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9月,莫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韩某某。
2010年9月,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韩某某赔偿莫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8.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不主动履行,莫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8月,莫某某与韩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韩某某于两年内分四次支付莫某某20万元。
莫某某放弃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2012 165438+10月底,韩按约定支付莫某某65438+万元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2014 12、莫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要求韩履行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韩先后从银行提取7万元,但均未用于赔偿莫某,而是用于航空旅游等高消费。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将所得用于其他消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导致申请人未能获得赔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故于2065438+2005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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