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申请内容的。
证明材料
因此,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下,申请人请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内容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开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后知道的,应当在知道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一)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展览的日期和地点、展览的名称以及发明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组织出具。证明材料应当注明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提交的涉及他人公开申请内容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公开的日期、方式和内容,并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逾期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不要求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