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谁享有艺术摄影原创作品的展示权呢?
第一,摄影艺术原创作品的展示权
因为财产权和著作权是不同类型的权利,所以财产权的所有人和以物为载体的作品的无形财产——著作权是可以分离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但是取得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财产权和取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本文强调财产所有权的有形形式与以无形财产为著作权的无形财产权表现形式的分离性。
正是因为艺术品等作品的特殊性,很多人会将获得艺术品等作品的原件作为受让方获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如前所述,有两种获得版权的方式:创作和衍生获得。衍生取得包括转让、授权、赠与、遗赠和继承。取得艺术作品等作品的原件,也就取得了作品著作权中的展示权,所以上述理解不无道理。
本条所称作品是指美术作品,通常包括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雕塑作品、模型作品以及原所有权可以转让的其他作品。美术原创作品具有特殊的艺术价值和不可复制性,因此,美术原创作品在产权意义上具有重要价值。本文所说的“原件”应指“原件”、“复印件”或“原件”,是与复印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美术等作品的原作可以通过买卖、赠与、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作者以外的人。原件持有人合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比如,原作的权利人不能出版发行作品,这样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复制发行权。
但由于美术原作的特殊价值,法律规定获得美术原作的人享有展出原作的权利。原作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获得了原作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获得了作品的著作权。
二、艺术作品的特点:
1,原创性:所谓原创,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抄袭他人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和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部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非常相似,但如果真的是作者独立创作的,都算是原创。
2.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被他人感知,可以复制。构成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被他人感知。仍在作家脑海中的想法或故事,并不构成作品,因为它无法被他人感知。可以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可以通过机械、设备等手段感知。作品也必须固定在某个物质载体上。口头作品: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口头作品。,没有被任何运营商固定。但口头作品要保护的话,还是要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存在,比如被录音,被他人录音。如果不固定,口头作品将得不到实际保护。法律承认口头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讲述者,而不是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三、侵犯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有哪些?
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以直接通过证据认定来解决。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类侵权案件,即需要对双方作品进行比较以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抄袭行为的艺术作品典型著作权侵权案件。至于认定这类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借鉴拿来主义的观点,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都是值得借鉴的,这也是很多学者研究美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是,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基于这一原则,笔者吸收和理解了各种相关的方法和理论,并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体会,提出了自己解决艺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艺术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范围,包括思想和表现形式、独创性、整体和部分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与权利人作品的接触、抄袭的认定、合理使用;第四步是侵权的最终认定和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停止侵权的理解和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为自然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作品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奖励:
(一)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纸、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专业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