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颖性的披露
出版物宣传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独立传播载体,应当标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者发表的时间。
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印刷和打印纸,如专利文件、科学杂志、科学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件、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出版的会议纪要或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品、产品目录、广告手册等。,也可以是利用电、光、磁、摄影等手段制作的视听资料。,如微缩胶片、胶卷和摄影胶片。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获取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出版了多少,是否有人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都不重要。
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字样的出版物,如果确实在特定范围内发行,需要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期应当视为公开日期,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期。印刷日期仅注明年、月、年的,以成文月份的最后一天或成文年份的65438+2月31为公示日期。如果审查员认为公布日期有疑问,他可以请求公布。
版本的作者提供了证明。
利用宣传
因使用,技术方案公开,或者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知晓的状态。这种披露被称为使用披露。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赠与、演示和展览等能够使公众知晓其技术内容的方式。只要相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通过上述方式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就构成开放使用,不取决于公众是否知道。但是,对技术内容未作任何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其结构和功能或者材料组成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公开的是产品,即使使用的产品或装置需要破坏才能知道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公开。此外,宣传的用途还包括展台上和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和视觉材料,如海报、图纸、照片、样品、样本等。
使用宣传是公众可以了解产品或方法的日子。
以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宣传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研讨会、广播、电视、电影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技术内容。口头谈话、报告和研讨会发言应当在发生的当天公开。公众可以接收的广播、电视或者电影的报道,应当在播出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