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吗?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简称中国贸促会。
第二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企业和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贸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法人。可与各国、各地区的有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定、议定书等文件。
第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可以设立地方贸易促进机构,国内相关行业可以设立贸易促进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地方和工业贸易促进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责任
第八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对外经济贸易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贸代表团出国访问和学习,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外国同行联合举办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联络外国对口组织和外国在华商会在中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推动在国外建立中资商业协会;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内地与台湾省的经贸往来,为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批准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在国外举办的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中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国外举办中国商品交易会,参加国际商品交易会和展览会;在中国举办经贸展览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中国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担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联系和组织经济贸易谈判和技术交流活动;为国内外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征信服务;编辑出版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
(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的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济贸易领域的有关问题,为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在中国的业务以及国际商会中国全国委员会与国际商会的沟通;
(六)代表贸促会和企业界向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制定、修订和翻译;处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受理业务投诉,提供法律援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纠纷及相关调解服务,纠纷采用仲裁、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处理;与各国商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和商业证明,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办理涉外商业单据的领事认证;接受共同海损理算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开展涉外商法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组织涉外商法的对外交流活动;为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和汇编国际商业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者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提供知识产权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就上述业务向国家立法机构提供立法建议。
(八)组织、协助或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维权,办理法律事务,处理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反垄断和反倾销诉讼。
(九)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十)办理国务院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全国委员会
第九条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组织的代表组成。
第十次全体会议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要,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2)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和批准行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批年度财务计划和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的产生
全体会议由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的代表组成,人员可从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商协会、社会团体和企业中选举产生。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如果全体会议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全体代表大会。只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才有效。
第十三条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全体会议每年审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方针政策、主要任务和计划。
第十四条会长主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全体会议,对内领导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总统协助总统工作。会长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财务
第十五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财务独立,依法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成立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和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资金来源是:
政府资助;
(2)服务收入;
(3)捐赠;
(4)其他。
第十七条贸促会会计年度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第六章地方和产业贸易促进机构
第十八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组织设立地方委员会,其成员由地方或行业的代表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组成。
第十九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组织的宗旨是开展活动,促进本地区、本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贸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二十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是独立法人,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署与促进经济贸易有关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地方和产业贸易促进机构有自己的财务计划,可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财产并承担相关义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成立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和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可以增加会员。
第二十三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组织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组织的个人会员;
(二)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的企业会员;
(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组织,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参加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的相关活动;
(四)优先考虑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成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二)支持和承担地方和行业贸易促进机构委托的工作;
(3)缴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会费)。
第七章仲裁和调解机构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调解中心,受理民商事和海事调解案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附设其他机构,并可以在国外设立代表机构。
第三十条长期热心于促进对华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对外经济贸易知名人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授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名誉顾问”称号,由会长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65438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