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哪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解释

1,重大涉外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个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是此类案件的一审法院。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案件。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便于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更为合适。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高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和海事保全请求。目前,我国设立了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这十个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

二是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如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纠纷、专利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多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