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吗?

票据属于物权,所以票据以债务为担保,属于质押而非抵押。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和提单。以该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证书交付质权人时生效。没有权利证书的,质权自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以附有赎回或者交付日期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赎回或者交付日期早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以赎回的价款或者交付的货物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如果赎回或交付日期晚于债务履行期,质权人只能在赎回或交付日期到期时赎回款项或提取货物。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或提供抵押财产的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所以他享有的权利叫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质押与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转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进行,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财产的占有形式,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一般来说,抵押人应对抵押物的毁损或价值减少承担责任,质权人应对抵押物的毁损或价值减少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没有直接处分权,需要通过起诉与抵押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后完成对抵押物的处分;质权人可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处分质押财产,无需协商或法院判决。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一样。

综上所述,票据属于物权,所以票据以债务为担保,属于质押而非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441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于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成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