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对连云港市黑林钢停产。

连云港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联行罚字[2015]第38号

当事人: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724000005473

组织机构代码:75463820-3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船舶工业园。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法律。经我局调查,此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5年9月8日,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贵公司1#、2#球团和3#、4#球团排气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的表。9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告知你公司拒不改正的,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165438+10月18,我局向你公司下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5000元。

我局于2015,10,10对贵司的更正进行了复查。经现场监测,结果表明,你公司1#、2#球团和3#、4#球团排气口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仍超过《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 10年10月26日,我局再次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10年10月29日,我局复查你公司整改情况,发现你公司球团生产车间已停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连云港市环保局2015 9月15、10 10月12、10 10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

2、连云港市环保局2015 9月15日询问笔录;

3.连云港市环境监察局9月15、10月12、10月29日2015拍照;

4.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第(78)号和第(2007)号监测报告(85)];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当事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连云港市环保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5号、92号[2065 438+05]);

8.连云港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罚字[2015]35号)。

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排放污染物,处以罚款。被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按日连续处罚。

2005年6月9日20165438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5)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天数,自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认定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经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处罚天数累计计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确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处罚天数。"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于你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至2065 438+05年10月12日期间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每日罚款3.5万元,共计94.5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原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取得《江苏省罚款收缴收据》,并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日加收罚款金额3%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

地址:海州区潼关南路43号

户名:连云港市环保局

账号:4311010120122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环保局

2015 12二月

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责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天数,自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经复查仍拒不改正的,处罚天数累计计算。”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

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确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处罚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