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专利技术管理办法

非专利技术投资的法律界定

1.公司法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非专利技术的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的要求。第28条规定: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本合作、人合的“特性”,尤其是在技术资本化过程中,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此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投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投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但投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投资者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提供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以固定的价格。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价格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对比“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是“专有技术”,已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6月5438+10月1修订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新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4.司法机关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的意见》从司法角度界定了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信息在内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3)具有实用价值,即能使大家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业主已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未向无约定保密义务的其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