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这篇文章依申请公开?

获得专利的实质性要求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一,新奇

新颖性的概念,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中国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没有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不同于现有技术,也不同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含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新颖性审查

复习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比较

审查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断。

为了帮助掌握这个基准,下面给出新颖性判断中的几种常见情况。

1.内容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只是简单的文字变换,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具体(下层)概念和一般(上层)概念

如果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了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了具体(下位)概念来限定相同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将使由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失去新颖性。

3、通常的直接替换手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对该技术领域常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用螺钉固定的装置,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是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为螺栓固定方式,因此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有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如组分的大小、温度、压力、成分含量等,其他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新颖性判断应当符合规定。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声明。

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审查,包括性能、参数、用途和制备方法,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和参数特征的产品声明;

(二)包含使用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第二,创造力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前技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是申请日之前公众能够知晓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可以获得的状态,并且包含能够使公众从中学习到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这意味着该发明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出该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

本发明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这意味着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本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提供了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同思路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了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以技术人员在其技术领域内的知识和能力为基础进行评价。

与新颖性的“个别比较”原则不同,在审查创造性时,将现有技术中的一项或多项不同技术内容结合起来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则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审查基准

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了有助于正确把握这一基准,下面分别介绍突出实质性特点的一般判断方法和显著进步的判断标准。

突出实质性特征的判断

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相反,如果对比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不明显,则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判断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以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技术方案,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依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例如,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相同的、具有最接近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的和/或公开了发明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或者可以实现发明的功能并公开了发明的大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尽管它不同于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领域。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在审查中客观地分析和确定。因此,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的技术任务。

在审查过程中,由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描述的现有技术不同,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与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问题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取决于每个发明的具体情况。原则上,本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知道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需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在判断过程中,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在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其现有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技术问题时有动力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被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中有这样的技术启示,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三,实用性

实用性的概念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产生积极的效果。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能够实施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畜牧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日用品、医疗器械等。

能够制造或者在工业上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能够实施的技术方案。这些方案不一定意味着使用机器和设备,或制造物品,但也可以包括,例如,驱动雾的方法,或将能量从一种形式转换成另一种形式的方法。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在申请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其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能够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预期。这些影响应该是积极和有益的。

实践评论

复习原则

在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基于说明书(包括附图)和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不限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

(二)实用性与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如何创造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称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工业上制造或者使用的可能性。符合实用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应该是可复制的。因无法制造或使用而缺乏实用性,是技术方案本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与说明书的公开程度无关。

以下是不实用的主要情况。

1,无再现性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可复制的。另一方面,没有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不实用的。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所采用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的实现一定不能依赖于任何随机因素,实现结果应该是一样的。

2、违背自然规律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反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无法实施的,所以不实用。

要特别注意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比如永动机,难免不实用。

3.具有独特自然条件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应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独特产品。唯一用特定自然条件打造的,自始至终不可移动的产品,是不实用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上述利用独特自然条件的产品不实用,就认为组件本身不实用。

4.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性外科手术方法。

手术方法包括治疗性和非治疗性手术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手术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非治疗性手术方法不实用,因为它们针对的是活人或动物,不能用于工业。

5.极端情况下测量人体或动物体生理参数的方法。

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端条件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端环境中,这种环境会对人体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不同的极端条件,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条件来确定其耐受极限条件。因此,这种方法不能用于工业,并且不实用。

以下测量方法不实用:

(1)通过逐渐降低体温来测量人或动物耐寒力的测量方法;

(2)通过降低吸入气体中的氧分压,逐渐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功能的一种无创方法。

6、没有积极作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际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无用,脱离社会需要,不具有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