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自动获得

一、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是相对于登记取得著作权的原则而言的。也就是说,符合法律规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创作后都自动取得著作权。但是,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并不是无条件的取得,它要求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必须是以某种方式表达并被他人感知的。且该表达是符合著作权法且具有合格著作权主体的作品。二、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内容和著作权自动取得的要件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形成的法律事实而自然发生,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取得著作权,其渊源也来自于“自然人权”理论,应该说也来自于法国。法国1791颁布的《表演权法》和1793颁布的《作者权利法》明确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但据说早在英国《安娜女王法案》问世之前,普通法就对作品创作后的相关著作权进行了保护。《安娜女王法》颁布后,人们仍然认为法律只保护作品出版后的版权,出版前仍受普通法保护。也就是说,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应该说都起源于自动保护。自动取得著作权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取得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著作权公约规定的一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如果作者是本联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出版,均应受到保护。《公约》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享有和行使版权不需要经过任何手续,无论作品的来源国是否有保护。即《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了版权自动取得的原则。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我国著作权法也采取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开始,国家版权局开始实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其著作权,并获得登记证书。但是,这种登记制度与版权的取得无关。只是意味着著作权人知道自己对某一作品拥有著作权,并不能因为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认为我国在著作权的取得上采取登记原则。其实有登记证的作品和没有登记证的作品在版权上没有区别。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取得著作权。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国内作者,但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需要考虑具体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 * *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同中国签订协定或者未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发表后三十日内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发表。”根据《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取得著作权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二)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非公约成员国和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中国享有著作权;(三)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经常居所,就在中国享有著作权;(4)即使电影作品的作者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制片人的总部或经常居所在一个成员国,其作品就在中国享有著作权;(5)建筑作品或建筑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在一个成员国建造了建筑作品或艺术作品,就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实际上大多数外国人的作品都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尤其是《伯尔尼公约》国民的作品。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也可以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版权自动获取系统有很多优点。由于实践中各种文学艺术作品数量巨大,如果规定所有作品都必须注册才能获得版权,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建立了庞大的登记管理机构,恐怕也无法胜任登记工作。同时,自动获取制度从作品创作完成时起取得著作权,作者取得著作权的途径非常简单,可以避免作品创作完成后、登记前出现作品著作权失控的情况,有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然而,自动取得版权的原则也有一些缺点。比如,自动采集是从一个作品完成开始的。如何理解作品的完成,如何判断作品的完成时间,如何证明往往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未登记取得制度中著作权取得的时间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般来说,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是最低的。专利必须是创造性的,商标必须是可识别的,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作品的构成条件只强调作品的独立创作,对创作水平没有限制。因此,这些不同的要求是,专利和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登记程序,而版权的取得可以采取自动取得的固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