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推动全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建设科技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科学技术应用的活动。第三条科普是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注重群众性、社会性、规律性和实效性。第五条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科普工作要反对迷信、愚昧、反科学和伪科学行为;不得以科普的名义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公众利益的内容。第六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未经科学认定、违背科学原则和精神的观点或意见作为科普知识进行传播和普及。第七条本市建立健全全方位行动、全区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的全球科普工作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可以按照市场机制来办科普。第九条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第十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者的成果,支持科普工作者的工作,维护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重点、形式和内容第十一条科普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重点是:

(1)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二)向劳动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

(三)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农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

(四)提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科学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五)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第十二条科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举办科普作品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展览;

(二)举办科技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在中、小学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在学校开展科技发明、生产自救和逃生技能训练、撰写科技论文、申请专利和组织科学考察等课外活动;

(五)组织开展科普促业、科普惠农、科普惠民等活动;

(六)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在职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科普图书、科普电影和网络作品的编写、制作和出版;

(八)设立科普电子屏、画廊、橱窗等。,展示科普图形、视频、模型或实物;

(九)参观科技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利用科普信息网络、观看科普电影和录像、收听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技周、社会科学普及周、科普日、科普竞赛等活动。第十三条科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科学思想,培养理性思维,介绍科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推动力的正确科学价值观和理念;

(二)宣传科学方法,介绍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现代科技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

(三)介绍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前景、问题和对策的知识,以及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思想、理论、方法和成果;

(四)普及尊重自然、绿色低碳、科学生活、安全健康、防灾减灾、紧急避险等知识和理念,增强识别伪科学的能力,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

(5)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知识和应用技能,提升公民数字素养;

(六)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