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费呢?

《专利审查指南》对退款有如下规定。如果只是专利无效,申请费是不能退的。

4.2退款

4.2.1退款原则

多缴、重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的,当事人可以自缴纳之日起三年内请求退还。符合要求的,专利局予以退还。

4.2.1.1当事人可以要求退款的情况。

(1)?多缴:当事人应缴年费为600元,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的,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新缴费:提出变更记录项目请求的,应当缴纳记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200元,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还再次缴纳的200元。

(3)?误交费:比如当事人交费时写错了费用类型和申请号(或专利号)。有;或者因未足额缴纳或者逾期缴纳而丧失权利的,或者在丧失权利后缴纳专利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

4.2.1.2专利局主动退款。

一旦核实有下列情况,专利局应当主动退还。

(1)?在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被批准后,在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前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2)?终止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3)?权利恢复请求的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决定不恢复权利的,当事人已缴纳权利恢复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4.2.1.3不退款

(1)对于多付、多付或错付的费用,当事人在缴费之日起三年后才要求退款。

(2)当事人不能提供错误付款的证据。

(三)当事人请求退还在减费请求被批准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