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解读本条规定了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事实。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费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法律关系。其中,广告主是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代理人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近年来,违法食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例如,一些企业在食品广告中提供虚假的实验数据、检验报告和专家结论,夸大食品的功能,通过夸大或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疾病,或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很可能造成的身体伤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和恐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特别是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产品或者介绍产品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在食品广告中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将保健食品与药品相混淆,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容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批准的功能;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中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签代替“广告”,以简讯、评论、新闻、人物访谈、专家访谈、纪实、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并在新闻报道中注明企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违法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甚至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进一步整顿食品广告秩序,规范食品广告,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广告应当符合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从事食品广告活动,除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一)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食品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食品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冒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的、最高级的和最好的术语;妨害社会稳定、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良好的社会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在食品广告中,应当对产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和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作出明确、清晰的说明。食品广告中,标明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附有赠品的,应当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食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摘要、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食品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食品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被终止、撤销或者无效的专利用于食品广告。食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食品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食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保证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告的声誉,是广告主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每个广告人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广告主要求发布的食品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和严格把关。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同等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只有药品才具备,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对此,《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和相关宣传资料中宣传人体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等相关内容;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告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根据本法、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的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是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的专业组织,包括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在推荐食品时极有可能涉及利益。因此,他们应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进行监督或检查。对此,产品质量法已经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监制、销售监制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职工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食品行业提供服务、协调、自律和监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职责不符,会损害其作为公益组织的中立性,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所以这部法律规定,这些组织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责食品检验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食品广告或者在食品包装、说明书上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宣传食品,也是违反广告法的。根据《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含简称),包括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称,全国人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军队、武警的名称,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名称发布广告,都是违法的。为维护食品广告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企业遵守广告法的意识。在日常广告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各监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促进食品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污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要求;(四)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程序;(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