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外观专利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有三个步骤:
首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包括正视图、俯视图和侧视图。其中,前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设计之美。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应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体现外观设计美感的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上可以看到的美学外观,后者是符合可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为依据,同时参照《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中的商品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相同,则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它们在功能和用途上不相同,我们就可以断定它们既不是相同的商品,也不是类似的商品,然后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断步骤,断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第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也就是说,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和判断。经过比较,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认为前者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主要部分基本相同,整体相似,根据等同原则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视为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