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消费模式的变化规律是什么?

消费支出模式科学中最引人注目的理论是恩格尔消费支出变化定律,它从本质上指出了消费模式的变化。恩格尔定律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是非常真实和明显的。食物属于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很难想象一个人还会有其他消费奢望。食物在贫困家庭的收支中所占的比例高,并不是因为穷人的肚子比富人大,而是因为他们的收入已经薄到入不敷出的地步。一个国家越穷,国民可支配收入中花在食物上的比例越大,这个比例会随着财富的增加而降低。食品作为一种社会商品,属于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必需的物质消费品。但是社会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仅仅指食物。否则,人类社会的进化遵循的就是“羊吃草”的简单逻辑。记得有人严厉批评说,社会上有些人总是忽视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就是一直处于一种不满足的心理状态。或许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反过来说,做这样的描述,是不是把群众比作一种最大的满足感只有“吃”的动物?现代人类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原始动物社会,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消费占社会总消费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小,而其他类型的社会产品的消费却越来越高。这就是恩格尔定律在社会商品消费结构中的应用。同样的原理也可以用来分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体系。经常听到人们评价法制的先进或落后,但具体衡量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产品,其基本功能之一就是调整(建立、维护和救济)权利关系。权利种类繁多,如生命权、财产权、生育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权等。事实上,这些权利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如那些与生命的生存或繁衍直接相关的基本“安全权”,如食物权、生存权、生育权,以及其他基于基本“安全权”但旨在进一步优化生命或生活质量的“改善权”,如受教育权、隐私权、专利权、结社权等。按照一般的逻辑,人们只有在获得了基本的安全权利之后,才能继续追求并努力实现下一步的权利改善。换句话说,农奴被无情地剥夺了基本的生存权,那么实现其他权利就成了扯淡。从这个意义上说,恩格尔定律揭示了社会进化的一个基本的、普遍的原理:社会进化的程度必然与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的比例关系有关。理论上,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权利之间的过渡或权利的升级。一项权利的设立和行使离不开其他权利的基础,正如改善权通常是以担保权为基础而非以外。比如,我国长期以来广泛实行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从治安管理、维护城市经济秩序等方面看,可能属于政府的正当公法权利,但从平等就业和生存的角度看,是否有剥夺农民基本私法权利的嫌疑?无独有偶,就在几年前,长江下游的人们还经常遭受洪灾,他们对上游一些人砍伐森林,破坏生态感到愤慨和批评。有没有人想过,如果他们不为这些人找到其他的生活方式,滥砍滥伐就等于直接剥夺了那些长期以来将森林资源视为唯一生计的人的基本生存权?近年来,国家对一些上游地区“退耕还林”的转移支付和补助,可以看作是对上游地区人民基本权利的政策认可,是对他们部分权利丧失或受到限制时的经济补偿或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公权与私权之间,还是保障性权利本身之间,还是保障性权利与改善性权利之间,都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替代关系”,相反,它们属于一种复杂的“交易关系”。资源的稀缺性往往迫使人们在不同的权利、各种权利实现的顺序和充分性之间做出艰难甚至痛苦的选择。但无论如何,法律绝不能忽视一个群体的基本权利而只实现另一个群体的特殊权利。这不是权利的错,而是选择的错。需要指出的是,作者应用恩格尔定律解释法律体系的主要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在法律分析方法上追求独创性。相反,作者试图更理性、更准确地理解世界法律演变的基本趋势。正如生存性消费支出(如食品)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可以说明一个家庭的富裕程度一样,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的结构关系反过来也可以证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先进程度,即在整体法律结构中,旨在建立和维护质量改善权利的法律比重越大,法律制度的整体水平就越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从权利结构来看,“发展中”一词既包括经济增长的概念,也包括法制的概念。对于后者来说,“发展中”至少包括以下含义:(1)基本的担保权结构本身还是很欠缺的;(2)改善权利在整个结构关系中的比重较低;(3)中国的法制远未现代化和合理化,仍然属于比较落后的制度。因此,经济发展必须与法律制度改革同步进行。恩格尔定律的原理对法学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不仅要关注公权,也要关注私权,不仅要关注基本的安全权,还要关注许多延伸或衍生的改善权,这些权利构成了人的“应有权利”的总和。然而,从“应有权利”到“物权”和“实现权利”的转化,离不开“法定权利”、“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因此,法律不仅要确立、维护和救济人的基本权利,而且要不断发现、确立、维护和救济那些从基本权利中繁衍或衍生出来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结构的整体结构和质量水平将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体系也将不断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当改善和理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基本权利与改善权利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改善和理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当代社会与未来社会之间延伸或衍生的权利。只有这样,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权利的再生产才能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