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进步促进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全民的科学意识,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和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和学术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组织学术技术交流。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和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教兴市特别奖、引进人才科学技术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设其他种类的科学技术奖。
奖励经费列入同级年度预算。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化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科技优势,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间试验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第八条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努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第九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第十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色食品加工、机械装备制造、冶金、现代化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重点发展重大产业关键技术、先进工程设计技术、制造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建设全市科技资源信息平台;制定支持科技资源享有的政策,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及时向科技资源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与其相关的科技信息。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公共服务业发展,制定政策推进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金融机构制定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政策,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布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情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科技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软件著作权、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其创新成果。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推进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资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程,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作用,支持建立由行业协会牵头的知识产权联盟和维权援助机制。
建立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诉前调解与司法诉讼的联动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