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欧洲专利体系的一体化?

为鼓励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民营企业投资科技和开发,欧盟于2000年启动了欧洲专利制度中的“专利同体”改革,以促进商品流动,消除障碍,有效降低发明专利的翻译和注册成本。最近这项改革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1973年签署慕尼黑协定的欧盟成员国塞浦路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瑞士和土耳其于1977年在德国慕尼黑成立了“欧洲专利局”。该机构有5000名工作人员,每年收到大约一百万份专利注册申请,效率非常低。因为不属于欧洲体,欧洲各国的专利局仍然接受专利注册,在欧洲专利局注册的发明很难得到所有欧盟国家的认可。此外,专利的翻译和注册费用昂贵,近3万欧元,有效期短,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限制了科技创新和欧洲内部市场的发展。因此,各国一直呼吁改革现行制度,实现欧盟内部的专利互认。

1999年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绿皮书,提出改革专利制度。2000年3月,欧盟里斯本峰会提出改革欧洲专利注册制度。然而,成员国之间在降低注册和翻译成本以及欧洲专利的司法互认方面存在很大分歧,阻碍了改革的进展。

2002年4月10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推动这一改革的提案。今年3月3日,在欧盟理事会上,各国就法律、翻译、费用、各国专利局的作用以及费用分担等问题达成共识,授权意大利在今年下半年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完成“专利同体”的立法。欧盟理事会将负责协调各国专利部门,并在卢森堡欧洲法院的基础上成立“* * *专利法院同体”,从2010开始运作,审理专利纠纷。专利注册仍然是欧洲专利局的职责。专利申请必须使用三种工作语言之一:英语、法语和德语。专利局会把文件翻译成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注册通过后再翻译成欧盟国家的语言。原则上,所需费用应由各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各分担一半。

欧盟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大特点是简化了注册申请,减轻了注册人的经济负担,集中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力,实现了专利制度的一体化,将“同体专利”与《慕尼黑协定》的现有专利制度相结合。欧盟将正式加入《慕尼黑协定》,欧洲专利局将根据协定规定的条件颁发“* * *相同专利”。这项专利将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普遍认可。专利只能以欧盟的名义发布、转让或取消。专利权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工作人员的,其专利权的归属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国法律确定。未经发明人同意,禁止出版、开发、制造和向市场销售、出口和间接使用。

新的欧盟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专利权的保护不涉及私人和非商业目的的发明,也不包括在成员国注册并经发明人同意在欧盟内部市场上市的产品。欧盟有权在“特殊时期”限制某项专利的生产,或在认为其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时禁止其推广和使用。专利所有人每年都要支付保持专利有效的费用。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当发明人和欧盟的权益受到假冒行为的侵害时,* * *专利法院将根据慕尼黑协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处罚。新的专利制度将有效保护欧盟的知识产权,更加严厉地打击侵犯欧盟专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