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放宽深圳户口的最新政策

《深圳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原来的人才引进户口、政策户口、投资纳税户口四类户籍渠道,整合为核准户口、积分户口、政策户口三类。

1获批户籍:大专不再直接获批落户深圳。

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岁以下。

积分入户:年龄放宽至50周岁,可取消100积分入户,择优录取,1年一次。有非全日制本科的,75分;有非全日制大专的,60分。

年龄: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1周岁社保0.5分:每1个月每份保险产品0.05分,社保积分上限45分。发明专利申请人是发明专利发明人的,得30分。重点:推荐不排队直接入职的方案,技术职称正,年龄50岁以下;或具有副技术职称,年龄在45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全日制大专和非全日制本科学历。

4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全日制大专和非全日制本科学历。

政策性入户:符合特定政策的,按规定申请入户,包括投靠、投靠老人、陪伴未成年子女等。注意,老人带孩子入户所需时间从8年到15年:

就目前的新政策来看:深圳父母实现弯道超车计划:主要是技能型人才入户。第一种:35岁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可直接入户。第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职称的非全日制本科学生,可以直接办理户籍。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口服务管理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移,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移到深圳。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户籍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口登记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入户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户籍计划应当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以满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为重点,按年度制定。全市年度总户数应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以内。

第六条户籍迁移分为人才引进迁移、纳税迁移、政策迁移和居住地社保迁移四类。

本规定所称人才落户,是指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从深圳市以外或本市非户籍人口中引进人才,并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税迁,是指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款并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投资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搬迁,是指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转业干部安置、军属搬迁、军休、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入学、驻深机构人员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地社保迁户,是指在深圳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居住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按规定办理户籍的人员。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户籍管理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按计划办理人才引进、转业干部安置等入户审核工作。

市民政部门按计划负责军休、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入户审核。

市经贸部门负责按计划对外国政府驻深圳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审核。

市公安部门负责按计划审核纳税、居住社保、夫妻投靠、子女搬迁、老人投靠,办理其他各类人员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批准可以申请人才引进和安置:

(一)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年龄要求的人员。

(2)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博士后。这一项中提到的人应在45岁以下。

(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人员;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级职业资格人员。本项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还应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6)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获得“中国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或受到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这一项中提到的人必须在45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实施办法和程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学历、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验证或者实务考核工作。

其他不符合本条要求且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计划后,可由人力资源部门在计划额度内批准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