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享有租赁权的主体
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作品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实著作权的人,包括原创主体和继承主体;另一种是特殊主体,一般指传播作品的相邻权利人。
我国新著作权法第10 (7)条规定:“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新规定第四条(11)的规定。由一系列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图片组成,并以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第41条(1)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对于所谓的“录音”,根据新的”。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所谓录像作品,是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任何连续的相关图像和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租赁权的主体属于著作权人的电影作品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计算机软件作者和相邻权利人中的音像制品制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