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专利权程序
法律分析:专利权人请求恢复专利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材料。1.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申请人必须首先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客观说明迟延的原因。2.支付与恢复权利相关的费用。请求人提交恢复权利请求后,应当立即缴纳恢复权利的相关费用,否则,相关请求视为无效,专利局不予受理。3.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请求人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时,还应当在权利丧失前办理相应手续,消除权利丧失的原因。4.缴纳专利费。申请人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应当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缴纳规定的申请费。5.提交回复文档。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的,其专利申请视为撤回,请求恢复权利时还应当提交答复文件。6.提交意见陈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恢复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