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能怎么办?

胡敏律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所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看是否具备以下两个因素:1,是否是夫妻关系。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因为未婚男女之间不存在夫妻关系,会被认为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2,是只生一个孩子还是符合条件的二胎。我国的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计生部门不予发放。综上所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定义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无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未婚生育是典型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但未婚先孕与此不同。如果是未婚先孕,未婚男女在生育前可以依法领取结婚证,形成夫妻关系,所以未婚先孕不一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怀孕的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恢复健康。毕竟人的健康权是第一位的。因此。产假本身并不是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基础的。产假与生育数量无关。只要职工有怀孕生育的事实,无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都应无条件给予女职工足够的产假时间,保证女职工能够顺利恢复健康。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产假申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能否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工资或生育津贴等与劳动保护有关的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的生育待遇作出专门规定,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促进计划生育,所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更具体的规定是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生育的,除依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未依法通过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予以辞退;(二)农民、城镇居民无就业单位的,缴纳社会抚养费后3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和福利,孕检、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用自理。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有三种观点:1,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辞退。《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引起的劳动争议的批复》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企业辞退引起的争议。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时,除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这份答复,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如怀孕、生育等,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于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最大体现,只要规章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的,鉴于部分地区的计划生育规定,例如,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有类似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因此,在这些地区,这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被视为非法。因此,即使怀孕女职工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就业保护权利,用人单位也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章为由予以辞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章制度中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生育等行为明确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生效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