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去银行多付了合同金额1000美元。为什么银行没有发现?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
结汇原则: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必须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未经规定或批准可以保留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未经规定或批准不得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结汇。不能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按照资本项目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的种类和操作。等值65438美元+50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商提供的与出口业务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2.等值5万美元以上以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保函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凭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等值5万美元以上以汇款方式结算的出口收入。
(1)出口商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应先结汇或入账,不得向出口商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商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原件,并逐笔审核后,向出口商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二)出口商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原件办理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三)相当于5万美元以上预付款的出口收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加盖“预付款专用章”的原核销单结汇或入账,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4.以外币现金结算的出口收入。凭出口单位的对外合同、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原件和海关签章的进境报关单原件,开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并在上述相关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和日期并盖章,单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单笔现金结汇超过等值654.38+0万美元的,应重新办理结汇登记,并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金结汇统计数据。
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现金结汇,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办理真实性审核,并单独办理结汇登记,每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金结汇统计数据。
5.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的理赔,凭出口单位的原核销单办理,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先付款后转口贸易收汇凭企业提供的相应进出口合同、外经贸部转口贸易经营权批准证书和付汇凭证办理,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7.代理出口。
(1)委托方收到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付款,凭委托方提供的核销单原件和加盖“预付款”章的代理协议原件办理,并向出口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2)发货人在出口代理(汇款方式)项下收到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
A.委托方为“出口信得过企业”,应按原代理协议先结汇或入账。从代理人处收到加盖海关印章的核销单原件并逐笔核对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B.委托方不是“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凭加盖海关印章的核销单原件和代理协议原件办理,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3)代理出口项下代理收汇:
A.代理方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是有外汇储备权的境内机构。代理人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给委托方的,可以将收到的外汇全部划入代理人的外汇结算账户,并向代理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代理人提供的代理协议原件、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明可用于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向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B.代理人有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境内机构,不允许保留外汇,不允许原币划转(如原币划转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C.代理人无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不允许保留外汇的境内机构,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代理人向委托方划转人民币;
d .代理人无外汇结算账户,委托方为境内机构,有外汇保管权。代理人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划转给委托方,并向代理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凭原代理协议、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汇登记证或外汇账户使用证原币划转,委托方银行不得向委托方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二)出口收结汇基本单证的审核,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的内容外,还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以下内容:
1.信用证项下,《付汇通知书》中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收汇议付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到的外汇金额与谈判金额一致。如果有任何差异,应审查相关文件。
2.托收项下,付款通知中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授权书的编号一致;收汇金额与收款金额一致。如果有任何差异,应审查相关文件。
3.在自送单据下,审核与货到付款相同。
4.预付款项下,汇入汇款通知书上的收款人名称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单位名称相同。
(三)出口收结汇业务的一些小技巧1。允许保留外汇收入限额的中资企业收到的外汇超过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的,可提前入账,并可在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未办理结汇的,银行应当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
2.出口商收到的外汇收入未能提供相应凭证的,银行无法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原币划入银行暂收款账户;对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结汇信得过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先结汇,如收汇单位事后不能向银行提供相应单据办理相关支票手续的,按原结汇日汇率将原币冲回银行临时账户, 且临时账户中包含的外汇不计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汇出。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签发注意事项:
(1)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应与银行留存章、收款人记账章同时书写,并具备以下要素:经办行名称;结算或收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和账号;外汇收入的金额和币种;各类扣款的明细、金额、币种;净结算或输入金额和货币;核销单编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只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上,不得盖在其他印章上。银行留存联应保存五年备查。
(2)根据上述情况向出口商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与出口商提供的编号一致;由出口商提供的原核销单开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应在原核销单“结汇\收汇外汇指定银行”栏内签注结汇或入账的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结汇\入账”或“预收\入账”字样,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三)银行不得开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外汇收据:
A.不属于出口收入且暂时不能确定为出口收入的。
B.不是从国外(或保税区)直接进口的;出口代理项下,代理行与代理行之间的转账在国内进行(代理行确认代理行未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除外)。
C.输入除外汇结算账户以外的各种外汇账户。
D.在进入各种外汇账户(包括外汇结算账户)后,结汇或从账户转出。
e .从境内其他单位或本单位其他外汇账户转入。
(4)对于一次收汇的多次出口,应根据出口单位提供的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号开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并填写所有核销单号。
(5)结汇或入账后已开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因各种原因需要调账或核销错账的,对已开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予以收回并销毁。
(六)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的,应当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批准书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并注明“补办”字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出口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
二。非贸易项下结汇及结算业务:
非贸易与国内制度的单边转移。
1.等值2万美元以下(含2万美元)的外汇收入,应直接结汇或入账;
2.等值2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非贸易和单边划转外汇收入,凭收汇单位提供的原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结汇或入账;
3.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真实性后办理结汇或进境手续。
结汇或入账后,应在合同(协议)上签注结汇或入账的金额和日期,加盖公章,收汇凭证复印件保存两年备查。
非贸易外汇收入应按以下类型结汇:
(1)可全额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1。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所得外汇,应以中标合同为证明;
2.海关监管下国内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和港口(包括机场)、邮电通信(不含国际汇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和各种代理业务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外汇收入,凭相关合同和收汇通知单;
4.外汇费用、罚款等。行政、司法机关应当凭有关收汇决定和收据;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外汇(上述无形资产为个人所有的,不得结汇);
6.对外债权收入的外汇和退回的外汇存款等。;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济援助外汇收入和境外资产外汇收入,以利润分配证明和相关合同为依据;
8.出租不动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所得的外汇,须有租赁合同和租赁管理部门的证明;
9 .保险机构接受外汇保险的外汇收入;
10.外国捐赠、赠款和援助收入的外汇,应当凭有关协议或者批文;
11.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的净收入;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2)开立外汇账户可保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净收入可按期结汇。0.在境外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的公司,如从事对外勘察、设计、咨询、招标的公司,在上述经营项目过程中收到的外汇;
2.经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油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代理、商检代理等经营对外或境外业务的代理机构,代收代付外汇;
3.暂收付款或暂收结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入、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资金、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比例内的境外旅行社预付外汇;
5.经交通部批准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外国船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国内外经营外汇业务;
6.免税商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外汇;
7.保险机构接受外汇保险境外再保险和未结算保费;
8.允许保留一定数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最高限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予以结汇。
(3)可保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1。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可直接兑换等值65438万美元以下的现金(含65438万美元);超过等值654.38+0万美元的现汇结汇,需提供真实的外汇来源身份证明和证明,结汇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3.捐赠、援助和援助合同约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保留。
三。资本项目结汇(一)资本项目结汇审核原则所有资本项目结汇均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查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
资本项目结算审批要点;
1.单位名称列;
2.登记证编号栏(检查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
3.结汇币种栏;
4.申请金额栏;
5.批准金额列;
6.外汇局意见栏(外汇局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外汇局公章)。
(二)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种类及结算操作1。境内机构可申请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1)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正常支出的外汇资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为在境内购买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原材料而借入的中长期境外贷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合同中已明确以人民币投入的部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为贸易项下流动资金借入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但申请结汇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均余额的30%;
(五)境内机构境外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六)审批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并在境内明确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证券;
(七)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存入其临时投资账户,用于支付在境内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
(八)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2.下列资本项目不予结算:
(1)国内外汇贷款;
(2)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3.境内机构在境外出售不动产和其他资产所得的结汇,视同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最高限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予以结汇。
第二部分售付汇操作规程
一、贸易项下售汇及付汇审核的基本程序售汇及付汇审核是否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前备案,审核各种结算方式对应的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
1.归档表格的类型。下列情况下的售付汇,应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1)进口商不在《付汇进口境外清单》(备案表类别标注为“不在清单”);
(2)付汇后90天内(不含90天)未报关,或预付货款超过合同金额15%且超过65438+万美元(备案表类别标注为“到货超过90天”);
(3)信用证开立后90天以上、提示单据后、提单日后或承兑后、到期后付款日期顺延的信用证或托收付汇(备案表分别标注“信用证90天以上”或“托收90天以上”);
(四)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辖区外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购付汇(备案表类别标注为“付汇”);
(五)付汇或承诺付汇后,所购货物不运至中国境内转售给第三方(备案表类别标注为“转口贸易”);
(六)进口商已被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真实性核查进口商名单》(备案表类别为“真实性核查”);
(七)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后,所购物资直接用于境外承包工程(备案表类别标注为“境外工程用物资”);
(8)除上述7款以外的特殊方式进口的付汇(备案表类别标注为“真实性审核”)。
2.备案表审核要点:
(1)备案类;
(2)审核进口商名称、进口商代码、付汇银行名称、收款人国别、预计到货日期、进口批准文号、合同发票号、结算方式、付汇币种、付汇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印鉴(进口商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备案类别为异地付汇的,审核付汇银行所在国外汇管理局
3.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1)跟单信用证\保函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
A.开证时购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必要时);
B.付汇时购汇,除上述单据外,审核信用证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2)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必要时)、进口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进口托收项下收汇通知书、跟单托收所需的有效商业单据。
(三)以光票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进口商提供的商业单据办理。
(4)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售付汇,审核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必要时)。
(5)以预付款方式结算的售付汇不超过合同总额的65,438+05%或65,438+05%,但金额不超过65,438+00,000美元。核对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进口付汇备案表(必要时)以及与对方银行盖章相符的预付款保函。境内机构合同总金额超过15%且超过65438+万美元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办理。对于境内机构,不超过合同总金额65,438+05%但超过等值30万美元的预付款,应在月初65,438+00个工作日内填写《大额预付款及佣金备案登记表》,并报当地外汇管理部备案。
上述1 ~ 4项进口属于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进口产品进口的货物,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自动登记系统项下进口的货物还应提供相应的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