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在专利审判中实际上已经被放弃或者很少应用的原则?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人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转让费。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就不存在侵权。

专利权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期限届满,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维持10年,依法终止。

2.未按要求缴纳年费的终止。

3.专利权人自愿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

3.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原图片和照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原图片和照片的范围;

4.权利要求没有解释基于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5.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

6、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