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户口问题
所购商品房可在明年65438+2月31前进入。
根据东莞市政府的回复,经2007年6月165438+10月09日召开的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原则同意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取消购房入户政策。为保证取消购房入户政策后的顺利衔接,6月65438+10月6508,可按原规定在2008年6月5438+2月31之前申请入户,并缴纳城市增容费。如果失败,就不接受。购买日期以该商品房《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签发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凡是在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后买房的外来人口,将无法在东莞“落户”。
据了解,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东莞市人民政府于1992首次发布了《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条例提出了“外地人购买商品房可享受本地人待遇”的原则,但没有制定“购房入户”的具体细则。1996,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批复》,制定了购买商品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购房入户”政策一直延续至今。
优秀人才落户不受影响。
对于购房政策取消一事,东莞市人事局相关人士对媒体表示,外地优秀人才来东莞落户不会受到影响。他说,目前东莞出台了《东莞市企业人才搬迁暂行规定》、《东莞市事业单位人才搬迁暂行规定》等多种入户政策。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外地人才可以落户东莞,其亲人、子女可以随家人迁入东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企业人才搬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1日
东莞市企业人才搬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人才是指在本市重点或大型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和其他优秀人才。
迁址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将户口从其他地区迁到本市。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企业人才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企业人才搬迁实行入户定额管理。
第四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企业人才搬迁的组织管理工作,下设企业人才搬迁初审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企业人才搬迁的日常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核实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优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市劳动部门负责企业人才职业技能和资格认证。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企业人才搬迁手续。
市社保、经贸、民营、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企业人才搬迁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暂住人口为优先的原则,实行准入条件与入户审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人才外迁:
(一)在本市工作5年以上,累计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申请认定本企业的四类人才。每增加500万元投资,相应增加1个名额。
(二)申请前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收累计达到300万元,可以一次性申请本企业6名人才。纳税额每增加50万元,相应增加1户。
(3)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称号的企业,在本市投资5年以上,累计投资654.38+000万元(或折合人民币),可一次性申请4个本企业人才入户,每增加250万元投资增加654.38+0个名额;或者同时申请前连续三个纳税年度纳税总额达到654.38+0.5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本企业6名人才入户,税额每增加25万元,入户人数增加654.38+0。
第七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投资或纳税条件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一计算户数。
第八条企业应办理人才转移手续。申请搬迁的企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稳定住所,并已申领暂住证;
(2)男50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三)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满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六)无犯罪记录,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企业高级领导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
(三)已取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东莞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
(五)获得市级劳动模范、优秀员工、优秀流动党员、科研成果奖的;
(六)国际技能大赛前五名、国家一级技能大赛前八名、二级技能大赛前五名、省级一级技能大赛前五名、二级技能大赛前三名、市劳动部门与相关行业联合举办的技能大赛前三名。
第九条企业人才异地安置,实行户籍审核管理办法。核定企业人才配额,由企业自主选择符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才、技能人才或其他优秀人才。
第十条申请人才异地安置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和完税证明。企业缴纳的所有税收都必须依法申报缴纳。税务、司法部门追缴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一条对符合《暂行规定》的各类企业人才,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审核或者实测、实践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迁入的各类企业人才及随行人员可迁入稳定住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企业人才无法单独设户或所在单位暂时无法入户的,经当地镇(街道)政府批准,可迁入当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待遇安排。
第十三条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各类企业人才,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调动程序:
(1)申报。申请企业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搬迁申请表》,将营业执照、投资资产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和纳税凭证、申请人简历、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人身保险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直接提交东莞市企业人才搬迁初审办公室办理。
(2)验收。市企业人才搬迁初审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企业。
(三)审批。由市企业人才外迁初审办公室负责企业人才外迁的审批,对符合企业人才外迁条件的,回复企业申请,并发放《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卡》。申请企业凭批文和户籍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竣工期限。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企业人才搬迁初审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宜。企业需要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完成时限从企业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企业人才搬迁初审办公室举报弄虚作假骗取户数的企业和个人。
对弄虚作假骗取户数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主要领导岗位上担任副总经理或副厂长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还包括集团企业(公司)下属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及同级高级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我市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和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异地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4月11日
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并依法在本市登记备案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暂行规定所称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外迁,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被我市事业单位聘用,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准入条件审核等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事业单位暂行规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业单位招用人才的组织管理。
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手续。
市社会保障、科技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应当遵循引进高素质人才的原则,实行审核准入条件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管理)。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才不能通过工作调动迁入户口,且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可以申请事业单位人才异地安置:
(一)被用人单位聘用5年以上(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为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无犯罪记录,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
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取得。,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对具有特殊技能或在我市事业单位就业10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院校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迁入的事业单位人才和随同人员的户口,可以迁入固定住所单独建户,也可以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事业单位人才不能单独建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经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迁入当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待遇安排。
第八条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进来的人才,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安置程序:
(1)申报。申请人向市人事局提交《东莞市事业单位人才搬迁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简历、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人身保险证明、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
(2)验收。市人事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三)审批。市人事局负责事业单位人才搬迁的审批工作。符合事业单位人才异地安置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发放《东莞市人员入户卡》。申请人凭批文和入户卡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四)竣工期限。自收到事业单位申请之日起,市人事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宜。单位和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供证明材料的,从重新提交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事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的机构和个人。
对弄虚作假骗取户数者,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