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修改日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修改

(a)要求的删除

这里,允许由权利要求的删除所带来的形式上的修改。例如,修改前,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而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如果修改时权利要求3被删除,可以允许将原权利要求4修改为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两个权利要求。

(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

首先,这里所说的缩小保护范围是为了进一步限定发明的技术特征,而增加新的技术特征的修改在这里是不允许的,虽然这也属于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允许进行以下修改:

1.删除一项或多项可选项目,例如,将“选自氟、氯和溴中的一种元素”改为“选自氟或氯中的一种元素”。

2.从上层观念转变到下层观念。

3.减少多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引用项。

其次,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不应改变工业应用范围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例如,关于“因设有照明灯而可在黑暗环境下操作的锁”的发明,做出了“将照明灯限定为LED以减少电池消耗”的修改。虽然“照明灯”的概念由上层改为下层(LED),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黑暗条件下工作”改为“降低电池消耗”)发生了变化,所以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缩保护。

此外,为了使所作的修改得到认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描述的发明还必须满足独立许可的条件,否则修改后新的拒绝授权的理由将会延误审查过程,因此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修改因不能被授权而被禁止,申请可能会被直接驳回。

(三)纠正明显错误

在整个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的明显错误是允许纠正的,例如输入过程中的明显笔误。

(四)解释不清的描述

比如把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改成清晰唯一的表述。在答复最终驳回理由通知书时,只能对审查员提出的不清楚的描述进行修改,而在复审请求和授权修改的同时进行的修改则没有这种限制,在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

上述针对驳回理由最终通知书的修改限制,都是为了促进审查程序,不属于可专利性的必备要件。因此,如果违反上述限制的修改也得到审查员的认可和授权,那么违反限制的修改就不能成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翻译错误的纠正

PCT申请中的原文与提交给日本专利局的日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译文之间存在差异。只要在特定时期允许修改,就允许修改成与原文相同的译文。只有在申请提交之后,这个系统对于发现翻译成日语的错误才非常有用。翻译错误的更正必须在PCT申请的原文范围内,这与一般更正必须在提交的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内的规定不同。换句话说,翻译纠错的依据是PCT国际申请的原文而不是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译文原文。

此外,很重要的一点是,翻译错误的纠正还必须满足不同时期进行修改时的限制。因此,即使发现翻译错误,也可能因为超出了期间允许的修改范围而无法识别。也就是说,对翻译错误的修改并不是拯救那些翻译质量差的PCT国际申请的灵丹妙药。因此,笔者希望日语翻译的质量能够引起有意进入日本国家阶段的外国申请人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