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重要性的一句名言。
1,在暴力的喧嚣中,法律的声音太微弱了。——古罗马马吕斯《名言集》
2.稳坐权力宝座的人,很快就会学会思考安全问题,而不是去努力发展这个最大的治国问题。——美国人扬·拉·洛厄尔的名句集。
3.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化,还在于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削弱。——N·霍恩,德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导论》
4.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概念,也是唯一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美国人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
5.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对犯罪的惩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意大利人贝卡利亚《论罪与罚》
6.个人、权力等概念绝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实。它们其实是价值观,是一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态度。——中国梁志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7.与和平目标密切相关的是安全。法律提供了一些行为准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准则来规划自己的生活。人类似乎有一种按照一定规则生活的本能欲望。——英国彼得·斯坦和约翰·山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8.自然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法规。既得权利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利。——德国康德的法哲学
9.国王的主要义务是依法管理人民。国王不享有无限权力,这是我们欧洲日耳曼祖先的宪法。这不仅符合自然、自由、理性和社会的原则,而且一直被视为英国普通法的明显内容...——黑石——出自凯利《西方法律思想史简史》。
10,天赋权也可以叫“内矿和你的”;因为外部权利总是必须在以后获得。——德国康德的法哲学
11.在专制国家,法律只是君主的意志,惩罚和奖励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感情的表达...——法国罗伯斯庇尔的革命法制与审判。
12,专制国家没有法律。法官本身就是法律。——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13,主张法治的人不想扼杀人的智慧,他们认为这种议事交给大家总比委托一个人好。——亚里士多德——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14,如果压迫者认为一切有利于暴政的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的,而不再承认那些压制暴政的法律是符合宪法的,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比宪法让我们推掉的那种压迫更加难以忍受的压迫之中。——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的法制和审判》
15,因为所有这些公认的权利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个时间发生冲突。对于法律活动来说,重要的可能不是承认权利,而是如何合理配置权力,给予适当救济。也正因为如此,普通法中的权利一直与司法救济联系在一起,有“无救济即无权利”之说。——中国李肃“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16.每个国家都有三权:(1)立法权;(2)与国际法有关的事务中的行政权力;(3)与民事法规相关的行政权力。根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改或废除已经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他们缔造和平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和抵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而将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行政权。——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17.如果法律的地位高于统治者或者统治者的地位低于法律,那么这些国家就有救了...——古希腊柏拉图的国家把空洞的法定权利变成了现实,因为它符合法律的要求。——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践》,英国
18,国家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董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19,有法治国,有良方治病,病也会变。——康有为——摘自梁《中国法律思想史》
20.从来没有过政治法律的国家,无论选择什么宗教,总是要灭亡的。不怪佛教,只是没有政治法律。——中国章太炎权利与欺诈绝不能* *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21.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时,自由就不复存在了。——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22.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就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同级政权相结合,法官就拥有了压迫者的权力。——法国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23、在任何把司法人员的财力不时地置于立法机关的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分离永远不会实现。——美国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
24.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授予同一个集团,也就是一个成员每天都在变化的集团,是不明智的。在我看来,这三个主权部门总是应该加以区分的,而这种区分的目的是它们相互制约。——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25.一个立法权,一个行政权,一个司法权,包含了所有所谓的和谐政府。正是通过平衡这两种力量中的任何一种,才有可能约束和限制人性中暴政的驱动力。-亚当斯在美国的地址
26.国王凌驾于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布雷克顿——摘自教材《美国宪法“高级法”的背景》
27、由国王提名,但不能由特定机构的国王任意罢免,这种独特的、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了维护公众* * *自由的一大因素,只不过在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这种司法权无法长期维持。——黑石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断来确定是非,这是一种“学问”,不允许用命令来干预是非。当“学术自由”被用于实践法学课程时,就变成了“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院没有义务,甚至没有资格服从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即政府的指令。-拉德布鲁赫的《法律导论》。
28.代议制机构集政府治理和立法两种权力于一身,不仅与三权分立原则相冲突,也与法治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融合。——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29.在英国,立法并不意味着控制财政、批评政府或处理议会承担的99%的事情。立法机关应该立法,即按照科学的法理原则构造良法,但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就像它希望自己的独立性得到尊重一样。——法国拿破仑《拿破仑选集》
30.像其他宪法一样,权力下放仍然可以加强治理:它可以解决交叉管辖的问题,解开模糊的指挥链,并有助于克服致命的职能混乱。作为一种政治分工,权力下放是创造性的,因为专业化加强了对多样化社会问题的敏感性。——英国霍姆斯《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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