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1,一审一般专利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1-2受理较大城市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版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