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要审查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定义,即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众利益。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专利申请的标的物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7.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清楚、简明地限定了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达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索赔是否不单。

11.依靠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下列项目不被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种类;

(五)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

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