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假冒专利和假冒专利的概念和区别。

法律主观性:

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区别如下:1。这些规定的范围是不同的。(1)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二)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新的第85条详尽规定了五种假冒专利的行为,即: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非专利技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称为专利技术;4.非专利技术在合同中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二,侵权对象不同。冒充专利的行为冒充实际不存在的专利,属于“无中生有”,而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他人已获得的真实专利,属于“以假乱真”。

法律客观性: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八十五条详尽规定了五种假冒专利的行为,即: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该非专利技术在合同中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就像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样,假冒专利的行为只能是上述五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假冒他人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的本质区别:与假冒他人专利的四种行为相比,该条列举的四种假冒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与假冒他人专利相同,但该条规定缺少“未经授权”和“他人”的限定条件。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冒充专利的行为是实际不存在的专利,是“无中生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他人取得的真实专利,是“以假乱真”。如果行为人行为所涉及的专利实际上并不存在,只能认定为冒充专利的行为;如果涉案专利是他人已经取得的专利,可以认定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专利罪。一般来说,假冒他人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不会有竞争,但可能会有相互转化。例如,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所涉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该行为转化为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中使用的发明专利号与以后他人获得的专利号完全相同,这种行为转化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可否认的。冒充专利的社会危害可能不亚于冒充他人专利。两者也都是虚假行为,欺骗公众,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扰乱正常经济秩序。不同的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而假冒专利的行为并不直接侵害特定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但会间接对不特定多数专利权人的商誉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情节严重的,冒充专利比专利侵权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专利”本身就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对假冒专利的严重行为适用“假冒专利罪”并无不妥。但遗憾的是,刑法第216条明确规定“假冒专利”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假冒专利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像社会危害严重的专利侵权,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矛盾,唯一的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立法途径。建议将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改为“假冒专利”,使假冒专利罪既适用于“假冒专利”,也适用于“冒充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