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办法对付老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第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目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报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营业所、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划拨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转让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格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关于可否请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批复: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但是,在冻结或者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三。查封拍卖房产(如不动产)。
根据《实施条例》第41条:。动产应通过贴封条进行密封。不方便加盖印章的,应当张贴公告。查封有产权证明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财产的价格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扣押动产(如车辆)
被执行人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并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过户、转让、抵押。
公安机关还将根据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点查扣相关车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由有关企业支付给被执行人,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将股份直接补偿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或者股权。
6.签发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搜查。
七、逼出家门或逼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院长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强制搬离房屋的财产,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点,移交被执行人。
八、强制调查和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询问被拘留的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条例》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他人到期债权时,可以裁定冻结债权,并通知他人向申请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