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实质的行为。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规定呢?请阅读下面我带给你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哪些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和起诉标准如下: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债权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调查该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及物动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商业秘密因被侵权而为公众所知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入、可获得的利益、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