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新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共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共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即将上市的公司和即将发行公司债券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金融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未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企业(或实体)。
(2)业务规模小;本标准所称小规模经营,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的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要求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本准则未规定的按照本准则处理的小企业交易或事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2)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可以不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大中型企业或者金融企业因经营规模或者企业性质发生变化,连续三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的,应当转入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见附件二)进行会计处理。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小企业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资产第六条资产,是指由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且预计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以上的正常经营周期内变现、出售或消耗的资产。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八条小型企业应设置现金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根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名称和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也要分别用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一致;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对账月对账单。账面余额是指一个账户的账面余额,不扣除为此账户计提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第九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买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为了赚取差价而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1)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购买价格作为成本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得计入短期投资成本。(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3)出售短期投资时,短期投资的实际价格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算:(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2)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同时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视为坏账损失: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无力清偿。
负债累累。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没有办法收回。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产成品或者商品、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以及小农业企业为销售或者将来作为农产品收获而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包装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能够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订货单位,或者能够作为商品销售的产品。(2)包装是指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盒、瓶、罐、袋等。,保留用于包装本企业的产品。(3)低值易耗品是指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包装容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和物品。(4)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销售而保存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牲畜。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
(1)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存货过程中发生的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按照一定方法分摊的制造成本。(3)投资者投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提供劳务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折旧费。(5)自行培育、建造、繁殖或培育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自耕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收获前消耗的种子、化肥和农药等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和待分摊的间接成本。2.自建林木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造林费、护理费、造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3.自行饲养的牲畜的育肥费用,包括饲料费、人工费和出售前应分摊的间接费用。4.水产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鱼苗、饲料和肥料等材料的成本,人工成本和出售或储存前要分摊的间接成本。(六)盘盈成本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可替代的存货、专门为特定项目或提供的劳务而购买或制造的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方法确定。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其他业务费用。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登记备查。对于已售出的存货,其成本应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费用。第十四条小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小企业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1)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2)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所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作为辅助生产成本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计入基本生产成本。(3)其他间接费用作为制造费用归集,每月月底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小企业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可向责任人追偿的赔偿金额和保险赔款金额,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后,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盘盈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存货不足造成的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但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六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买的在1年(不含1年)内不能变现或随时都不会变现的债券投资。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达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成本。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每月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1)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未付应收利息应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2)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按月计算应收利息,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的实际购买价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拟长期持有(通常超过1年)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购买价作为成本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未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交换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单位宣布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按其应得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其实际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长期股权投资,可视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被投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出现巨额亏损,已暂停经营3年以上,且无恢复经营重组的计划。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65,438+00年,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资不抵债。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出现巨额亏损,且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相关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用一笔款项购买多项未单独计价的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分摊总成本,并分别确定每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二)自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根据竣工决算前该资产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确定,包括应负担的贷款利息。小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四)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相同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其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已计提的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配。应计折旧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到期后,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折旧已经全额计提,即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已经全额计提。第二十七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小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之改变
意图改变。第二十八条小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折旧。第二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器皿、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四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建,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是指为改变房屋或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制造成本或者管理成本。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固定资产,应当将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小型企业(农业)。
以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为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畜牧生产和役畜。第三十三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和相关税费。(2)小企业自创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小企业创造的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造林费、护理费、造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2.自繁牲畜和役畜的费用,包括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费用。第三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寿命平均法计提折旧。小企业(农业)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小企业(农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林木生产性生物资产65,438+00年。(二)畜产品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州内确定的非货币资产。小企业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设厂房等建筑物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应分别处理。购买土地和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摊;如果难以合理分配,应全部视为固定资产。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采用寿命平均法(即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无形资产予以抵销。摊销期从可供使用时开始,到停止使用或出售时结束。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年限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限不得短于10年。第三十九条小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第四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摊销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