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经济行为有哪些?

一、求利——什么是企业经济行为内在因素驱动的企业?企业为什么存在?这是研究企业一切经济行为的逻辑前提。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什么有两种不同的定义。一个是科斯的定义。他认为“企业的显著标志是价格机制的替代品”。“在企业外部,价格运动调节生产,生产的协调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实现的。在企业内部,这些市场交易不再存在,与这些交易相关的复杂市场结构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协调者。也就是说,企业是一种可以替代市场机制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和机制。第二是詹森和麦克林的定义。他们认为企业是为个人之间“一套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的组织,是一种法律拟制。就企业而言,这套“契约关系”就是劳动所有者、物质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产品的消费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纵观两种定义,我们不妨对企业做如下初步解读:所谓企业,是指能够协调内部成员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契约关系,能够替代市场机制的个体合作组织。既然企业是个体合作组织,为什么依靠市场机制就能自发调节相互利益的个体小生产者会合作组织企业呢?在这方面,马克思的社会力量是有本质区别的。”与同样数量的单个工作目的的总和相比,结合工作日,可以产生更多的使用价值,从而减少产生一定效果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与马克思不同,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从生产成本和计量成本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成因。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琴和德姆塞茨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如果合作组生产的产量与不可分生产的总产量相比,大到足以抵消组织和约束合作组成员的成本,就会采用合作组生产。另一方面,西方经济学家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讨论企业的形成,例如,威廉姆森认为,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中少数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导致市场失灵的环境因素,再加上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人为因素,人们在制定、履行和执行市场契约时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最终导致交易在企业内部而不是在市场中进行,因此用企业组织代替市场交易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逻辑推论:无论是马克思对古典企业成因的分析,还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现代企业形成的论述,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企业作为个体合作组织之所以产生,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和衡量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团队生产”的方式创造规模经济,从而实现个人无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求德——企业经济行为的外部调节既然企业是因为“求利”而存在,又怎么可能求利呢?怎样才能做到多方受益,长期受益,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发展?换句话说,企业通过什么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实现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提高长期福利?首先,企业寻求利润的实现条件取决于是否有利益他人的东西。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交换,通过满足自己交换的需要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追求。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能够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第二,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对别人有用,能够让别人满意。如果一个企业既不能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也不能提供一定数量的服务,而只想从其他经济主体那里得到某种东西,那么在一个自由交换的市场中,其他经济主体有正当的理由不去接触它们——首先,因为每个企业都会追求和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企业第一,因为企业存在于社会中,其营利活动的正常进行有赖于社会的认可和保护。按照现代产权经济学的理论,“市场交换的本质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为了使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交易的参与者必须对要交换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排他性的可自由转让的产权。如果没有独立的产权,被允许进入交换市场的企业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也就不可能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竞争主体,企业要想获得其用于交换的产品的独立产权,不仅取决于企业是否在生产这些产品上下了功夫,还取决于社会对产品所有权的认可和保障。如果社会上没有制度承认和保证企业对自身利益的合法追求和这种利益的所有权,那么即使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付出了极大的劳动,也无法保证其拥有绝对的产权并持续盈利。第二,由于企业的逐利活动会产生外部效应,其逐利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有力规制。所谓外部效应,按照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思的解释,就是“当某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也就是说,一项经济活动的影响不一定表现在其自身的成本或收益上,但会给其他经济主体乃至整个社会带来好处或坏处。